死刑探析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内容摘要 死刑不是无端而生的,它是伴随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本文通过回顾死刑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并从功利和道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价值分析,理性反思当代中国针对死刑的保留和废止,扩张和限制的争论。
关键词 死刑 功利要求 道义要求 死刑存废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形式的刑罚方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是统治阶级惩罚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秩序的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作为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它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问题,历来倍受刑法学者的高度关注。从18世纪开始,死刑存废问题就是各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在当今世界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际大环境下,死刑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死刑的起源及历史演变
死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野蛮的“血亲复仇”的血腥习惯。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氏族(不管是早期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还是后期父系氏族社会时期)是以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所有氏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是靠血缘关系来维系的,他们之间都存在着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氏族是靠这个纽带把单个的人联系起来并维持关系和生活的秩序的。因此,伤害了一个人,也就等于伤害了与之有着或远或近血缘关系的整个氏族;同时就产生了被全体氏族成员承认的“血亲复仇”的义务。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制度逐步瓦解并退出人类历史舞台,“血亲复仇”从以整个氏族为单位演变成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复仇。随着国家的确立和法律的实行,私人复仇逐渐受到限制直至全部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刑罚体系中的死刑。恩格斯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在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人能创造的价值相对较小,从而也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的相对低下。因而,死刑的滥用成为司空见惯。这就成为在野蛮社会的历史状态下,死刑根本无法摆脱的血腥和野蛮。
17世纪以后,随着启蒙思想家宣扬的人权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从封建束缚和宗教蒙昧中渐渐觉醒,死刑也开始受到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对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1848年又进一步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在中世纪至19世纪初以广泛适用死刑而著称的英国,也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经过19世纪的刑法改革,逐渐缩小了死刑的范围,只对叛逆等仅有的几种犯罪保留了死刑。尽管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少数,但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与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相比,剥夺生命的死刑仍然是一种野蛮和残忍,一种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与残忍。
死刑的历史演变进程——从野蛮社会中的野蛮到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从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到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每次愈下,甚至面临被逐出刑罚体系的厄运——清楚地表明;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必须与一定的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否则它只有被历史淘汰的命运。
二、死刑的存与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生命价值逐步提高,人权理论也逐渐形成发展,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可以说,正是人权理论的传播引发了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并始终伴随着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思考。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撒雷?贝卡利亚。此后,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便一发不可收拾。
(一)功利之争
西方刑法学界的死刑存废之争,很大程度上是围绕死刑是否必要的功利的角度来研究死刑存废问题的。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应当废除死刑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吓作用是有限的。刑罚体系中的多种刑罚特别是死刑,对绝大多数社会不稳定分子和犯罪分子有很大的威慑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对于某些人,其本身就是亡命之徒,以死相拼,甚至杀人后自杀。人不畏死,何惧死亡?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后路,无法补救,一旦错杀,无可挽回。刑罚的作用应当是使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建立自觉性的责任心,具备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尽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正常秩序之中。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使之欲改而不能,彻底断绝了其悔过之路。
第三,死刑不利于社会安定。死刑虽然可以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但在物质上根本得不到补偿。判处一人死刑,涉及其众多亲友,因杀一人而引起多人生活不稳定,不利于社会安定,特别是对于死刑犯的未成年子女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而死刑保留论者认为不应废除死刑,理由如下:
第一,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正因其极残酷,才使之具有威吓犯罪分子的作用。因惧怕死刑而不敢犯罪的,数量众多。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生命也非常珍惜,仅仅以个别亡命之徒不怕死为依据来证明死刑没有威慑力,是以偏概全,失之片面。
第二,死刑是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目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死刑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有一般的预防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本人剥夺其生命,从根本上断绝其再犯罪的能力,这是一种特殊的个别预防作用。也就是说,死刑同时具备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作用。
第三,死刑有利于社会稳定。虽然死刑给死刑犯的亲友带来痛苦,但死刑对社会大多数成员来说意味着正义的胜利,是邪不压正的体现。如果对应处死刑的犯罪不制裁,那么会有更多人死于非命。
在死刑是否必要的问题上,两种观点截然相反,在理由上也针锋相对。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简单的肯定和简单的否定都是不足取的。对死刑的社会意义应当有一个实际、客观的评价和认识:一方面,死刑确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还是喜生厌死的,由于死刑的存在,使为数众多的欲犯而未犯的不稳定分子望而止步。那种断然否认死刑的威慑作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另一方面,死刑的威慑作用又是有限的。那种神化死刑威慑力,把死刑视为对付犯罪的灵丹妙药的观点也是不足取的。但是在观察生活中,只要死刑还有足够的威慑作用,我们就不应该断然废除,尽管这种作用是有限的。
(二)正义之争
以上是从功利的角度看死刑是否必要,那么从人道的角度看,死刑是否是正义的呢?两种观点的支持者也各有各的观点。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是非正义的,因为:第一,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习惯的沿袭,是刑罚制度中最残酷的刑罚方法。它是出于本能的报复而非基于人的理性。根据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更不能以非自然力来剥夺。
第二,死刑助长人性的残忍,违反人道主义思想和基本的人性。杀人的现象是血淋淋的,凄惨残酷,这种情感是一般人性所排斥的。虽然是依法杀人,但在心理上起着导人向恶的作用,引起或助长人的残忍。
死刑保留论认为死刑具有正义性,理由是:第一,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是人类伦理和道义,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否则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以维持法律的公平。恶极而处以极刑,罪有应得。若应处死而不死,则遗患无穷。对一般人来说,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肆意作恶而不用以付出生命作为代价。总之,对一个坏人的宽容,意味着对大多数人的残忍。因此,保留死刑,实属天理应之。
第二,适用死刑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如果对应处死的人宽容,那么更多的善良公民有可能会因此死于非命,这才是不人道的。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当一般刑罚不足以制止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时,当然可以适用更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来制止犯罪。
在死刑是否正义这一问题上,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运用不同的正义标准来思考问题,结论也截然不同。站在社会防卫的立场上说,对应处死者判处死刑,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人道的必然。站在人权保障的立场上说,即使是罪犯,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剥夺其生命权,确有不正义的性质。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问题就会得到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虽然人权思想迅速发展,个人本位的正义观异军突起,但维持当代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然是社会本位的思想。所以,从这一点说,笔者认为保留死刑才是社会正义和人道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笔者分别从功利和人道的角度考虑了死刑存废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服从功利的要求还是服从人道的要求?把这个问题放在任何一个人面前,他都会徘徊不定。这是一个对死刑考察时价值取向的问题。从人类发展的更高境界来看,人道的要求是更高层次的,功利的要求应当服从人道的要求。正因如此,我们才坚信死刑终有一天会废除。
(三)死刑存与废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包括对待死刑的功利观念和正义观念,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对死刑存废与否应当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体结合起来考察。所以说,死刑是否应当废除是一回事,在一定国家的刑罚制度内是否有废除的可能是另外一回事。
在一定国家的社会条件下,死刑存废取决于两个因素:
第一,社会存在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因素。在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人所创造的物质价值较大,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之相比较小,人们比较看重人的生命价值。因此,可以说死刑废除的物质条件比较具备。反之,在一个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所创造的价值较小,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较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的 条件。
第二,社会意识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因素。在精神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原始朴素的报应观念逐渐不被社会大众认可,对待犯罪的态度也较为理性。而且人们文化水平总体上较高,相对较轻缓的刑罚就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死刑废除的精神条件较具备。反之,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应观念十分浓厚,而且由于人们文化水平较低,只用相对较轻缓的刑罚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用较严厉的刑罚才能保护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缺少死刑废除的必要的精神条件。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事实说明,凡是不具备这两方面条件的国家,即使在一定时期废除了死刑,还是会重新恢复的,而随着各种条件的充分具备,死刑的废除终将成为现实。
三、现今中国应限制死刑
在现时代的中国,一部分人权运动的支持者呼吁废除死刑。我们认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保留死刑是必要的,盲目仿效某些国家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这主要因为:
第一,当今中国虽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之列,物质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比较严重,人的生命价值比较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还不具备。
第二,当今中国国民素质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科学文件水平总体上比较低,较轻缓的刑罚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适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方法才能达到社会安定的目标。
第三,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矛盾,但是阶级矛盾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长期存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制度是社会防卫的一种手段,在严重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形势下,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第四,中国从封建社会在短时期内就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杀人偿命”的朴素的报应观念在中国大众心理结构中根深蒂固,即使正当防卫而杀人不负刑事责任都很难被一般群众所接受,非常剥夺他人生命特别是一些民愤较大的案犯不处以极刑,难以平息民愤,一般群众更无法接受。只有依法严惩,才顺乎民心,合乎民意。
所以,在当前中国的经济政治条件下,侈谈废除死刑只是脱离社会实际情况脱离国情的徒劳。运用死刑惩罚少数怙恶不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但是,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的政策,通过刑法典总则规定与刑法典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的适用,才是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才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杨春洗、张庆方:《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 《刑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
②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国文献出版社1980年版,第755页。
④参见杨世云、窦希琨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
⑤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6页-387页
⑥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