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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2万 男子抢劫传销头目成通缉犯

发布时间:2016年9月30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一年轻男子轻信他人,身陷传销被骗走2万元,在多次向传销组织头目讨钱未果之后,愤怒之下,他伙同他人抢劫该头目,成为一名网上通缉逃犯。日前,正当他乘火车准备南下打工时,没想到一上车就被乘警识破落入法网。
  8月30日晚上9时30分许,由武昌开往东莞东的k435次列车运行在株洲至衡阳区间,值乘该次列车的惠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警长冯文光正在车厢巡视,当他走到11号与12号车厢连接处时,发现靠近车门角落处有一年轻男子神色慌张。遂上前盘查,没想到该男子竟然是一名涉嫌抢劫的网上通缉在逃犯。
  经盘查,该男子名叫杨某,前些年,他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家住安徽淮北的朋友。2009年年底,对方打电话给他,说自己正在老家做保健品生意,生意红火。
  然而,令杨某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到了安徽才发现,朋友所说的保健品生意是非法传销,他的2万多元很快打了水漂。今年4月初,他和另外3名传销受害人,手持橡胶棒对该头目实施抢劫,抢走了其身上的1万元现金和手机。
  相关知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1、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2、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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