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装卸工利用职务之便偷盗快递物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下面的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回放
陈甲,陈乙,与刘甲、韩丙四人同在某快递公司当临时装卸工,关系要好。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间,四人利用装卸货物之机,相互配合盗取包裹中的财物。共盗窃快递公司的名牌服装米盖尔毛衣7件、米盖尔t恤衫6件、only牌羽绒服6件及嘉仪牌kd525型电子血压仪5台等货物。
其中,陈甲参与盗窃4起,窃得物品总价值21176元;陈乙参与盗窃3起,窃得物品总价值19881元;刘甲、韩丙参与盗窃3起,窃得物品总价值16382元。
案发后,法院审理认为,陈甲、陈乙、刘甲、韩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铁路运输物资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据此法院做出四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5万元。
律师点评
马颖秋律师评析: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最明显的区别即: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二是需要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条件将财产的范围限制在本单位的财物上。
本案中,四人的行为虽然也利用了自己是装卸工的职务,属于公司企业人员,但根据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他们的工作职责仅仅是装卸行李包裹,没有管理支配货物的职权,货物有专人进行看管,货物的丢失与否,与那些专门负责看管的人员有关,与装卸工无关。同时,装卸工作中的快递包裹并不是快递公司的本身的财产。因此,四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