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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本罪与抢劫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其客体的内容也相同;二罪客观方面都可以用威胁的方法实施;二罪的客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1)行为的方法不同。本罪行为的方法仅限于威胁和要挟,而后者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是其他强制手段。(2)威胁的内容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而后者的威胁只能是以暴力相威胁。(3)威胁内容可能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本罪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扬言当场付诸实施,也可以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予以实施;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则是当场、当时实现。(4)威胁的方式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者其他方式间接发出;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5)从威胁索取的财物看,本罪索取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抢劫罪索取的财物只能是动产。(6)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本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若干时日以后(一般是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7)对数额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实行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勒索到财物的,构成犯罪既遂,反之,如果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使用了威胁、要挟方法而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未交出财物,或者虽产生恐惧但未交出财物,构成犯罪未遂。如果被害人未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威胁内容付诸实施,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与敲诈勒索罪(未遂)合并处罚;如果因勒索遭被害人拒绝交付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抢走财物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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