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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争议问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姚东来与刘萍经事先预谋,由姚东来冒充医院院长,刘萍冒充姚东来妹夫,以找印刷厂印刷医院诊疗单据为由,伺机骗取南通某印刷厂钱财。姚东来指使刘萍用自己的照片、陆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6月4日上午,姚东来又指使刘萍利用假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户名为陆某的银行卡和存折。在洽谈生意时,姚东来提出医院财务科要求,要双方各打40%即12万元的货款到陆某的存折上用于首付款和保证金。姚东来又以要抄写陆某存折号码以便打定金为由,取得陆某办理的银行存折,并将两个存折进行了调包。此后,被告人姚东来与刘萍两人持卡通过柜台或atm柜员机先后13次共取款119900元。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
      信用卡诈骗罪系诈骗罪衍生的犯罪类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害人是否自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对财物的非法取得是骗取还是秘密窃取,是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第一,虽然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是自愿向被告人掌控的存折里存款,但被害人不知道存折事先已被掉包,认为只是在给自己的存折里存钱,而且认定此举没有风险,主观上并没有自愿向被告人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第二,该案已被掉包的信用卡只是一种支付凭证,被害人在把钱误打入已被掉包的信用卡以后,被告人还要通过套现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纵观该案,被告人最后仍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前提下,秘密地将钱从卡上盗走,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构成。第三,被告人虽然采取了大量的欺骗手段,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但被告人虚构、隐瞒身份等行为只是盗窃过程中使用的部分手段,被告人前期所采取的欺骗行为,都是为最终实施盗窃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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