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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猥亵妇女 两男子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日前,由于强制猥亵妇女,甘肃省庄浪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缓刑2年。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缓刑1年6个月。

2011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赵某某酒后到庄浪县水洛镇“维多利亚”歌舞厅发现舞厅关门,二人便到电子大厦附近游荡,期间柳某在电子大厦旁的路边撒尿时发现被害人某女独自一人站在路边打电话,遂产生猥亵作案的念头,并实施作案。作案期间某女不断哭泣求饶并呼喊“救命”不止,柳某和赵某某两人置若罔闻。直至当晚23时20分许,巡逻至附近的庄浪县公安局民警听到呼救声后赶至现场,当场控制并抓获被告人柳某。被告人赵某某借机逃脱,后于次日到庄浪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赵某某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投案自首材料、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赵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柳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文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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