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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9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部门的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及不同的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效力上的层次差别。那么,当他们相互之间就同一问题所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如何审查,怎样决定取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被鉴定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不同的反应形象是否为同一客体留下来的问题,因此被鉴定的客体必须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一物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所谓稳定,是指物品特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性不变。如果被鉴定客体缺乏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就不能进行同一认定。
  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是否属同一认定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进行同一认定的客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现在的同一认定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形象痕迹,因此除了对手印、唇印、笔迹等形象痕迹能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审查同一认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同一认定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如要经历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判、制作鉴定书这几个阶段。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对物质物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其种类。这种分析通常要采用仪器和化学方法来确定,因此,如果在鉴定中仅仅进行外观检查,或者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测定,鉴定结论必然不可靠。
  由办案人员召集各个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研究各个鉴定结论作出的依据和条件,找出存在差异和矛盾的原因,在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取舍。在一般情况下,上级部门的技术设备、人员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的能力要比下级部门强一些,其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大一些,但丝毫也并不意味着上级部门的鉴定结论就可盲目采用。
  重点审查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为人情案、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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