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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砍死父母 妻子未加制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精神病男子砍死父母

京华时报讯,杨华(化名)陪患有精神残疾的丈夫丁某到父母家谈事儿,没想到丁某发病,争执中将两位老人砍杀数十刀身亡。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认定作为丁某监护人的杨华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10月17日3时许,杨华与时年46岁的丈夫丁某来到海淀区丁某父母家中谈事儿。事发时,丁某的父亲老丁83岁,而母亲杜某76岁。丁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后来丁某在客厅内持菜刀反复砍击父母的头、面部及胳膊,两位老人伤重倒地。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华是丁某的法定监护人,其明知丁某正在实施杀害两位老人的行为,却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止、呼救措施,其不作为与两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海淀法院查明,丁某的残疾证在杨华手中,杨华应当知道丁某的精神疾病,她是丁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的法定义务。

妻子未加制止被判刑

法院认为,在丁某砍杀、殴打两位老人时,杨华明知两人的生命处于极端危险的境地,却没有刻意大声开窗呼救,也没有报警。在丁某砍杀两位老人数十刀后,杨华仍旧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将两位老人留在凌晨3时的封闭室内,事实上将两人获救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放任了两位老人的死亡后果。杨华回家后还立刻清洗了自己带血的鞋,具有明显的毁灭证据的意图,故可以认定杨华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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