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8月至2000年间,张凤森受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委托,在负责存款、转存、提取公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215万余元公款。1997年7月,由于其在存款、取息过程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分别给该设计院院长于常友和财务处处长戴南共计27万元。案发前,于常友和戴南已将钱款返还给张凤森。
公诉机关认为,张凤森在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1岁的张凤森否认指控,他认为自己并不具备贪污主体资格。他在法庭上说,当时,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财务人员将1500万元公款带到海南,准备私存公款获取非法高息。后经他联络承办,将这笔公款存在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年息28%。他自称曾多次把存款利息以现金的形式给了于常友和戴南,但他没有为此提供任何证据。
昨天,本案并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