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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长贪污受贿多次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6日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http://www.xshxshls.com/

短短两年,宜昌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郑之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某收受贿赂43万元,构成受贿罪。昨日,记者从西陵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郑之华在有效期内未提出上诉。


现年45岁的郑之华,于1998年担任宜昌市商业银行副行长。2004年10月,宜昌市某化建公司经理严某从宜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贷款570万元,为使该笔贷款尽快到位,严某到郑之华家中送给郑现金5万元。当月,宜昌市葛洲坝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为感谢郑之华在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上的支持,送郑、周一辆马自达323经济型轿车。

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2月间,郑之华帮助有关单位贷款及办理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中,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某收受贿赂8起,其中,周某参与作案两起,受贿20万元。郑之华、周某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一审判决,郑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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